甲乙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条件是什么|债务优化——负债太高最好解决办法
一、公司债务重组是什么意思?债务重组的具体规定又有哪些?
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发展,一些企业经营不善,发生财务困难,进行债务重组,已经成为难以避免的事项。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一般应遵循的程序是核销已经损失或无法收回的资产及损益账户上的借方余额,对资产进行重估价,以确定其对于企业的当前价值。网友咨询:债务重组好还是不好,正常债务重组要多久?唐小五律师解答:所谓的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关于提问者提到的债务重组的好坏,无法给予明确的解释,主要是符合相关条件才最重要。另外,关于债务重组的时间,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因为,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对即期债务重组,以债务解除手续日期为债务重组日。对远期债务重组,新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时间为债务重组日。比较特殊的业务是以存货抵偿债务,如果存货是分期运往债权方的,则以最后一批存货运抵且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后的日期为债务重组日。唐小五律师补充: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 以抵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二)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 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券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四)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限期、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五) 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但是,在实务中,不少企业只重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所规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要求,却忽视了债务重组中应进行的纳税事项。纳税罪为一种重要事项,也是不能遗忘的。唐律师结语: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二、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新准则在对 债务重组 的定义中增加了“在 债务人 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前提条件,并指出债务重组是“ 债权人 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也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满足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个前提。企业是否可以进行债务重组,必须首先要求对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修改其他 债务 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三、请问哪里可以找到“新旧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的资料?急啊?
财政部1998年6月1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但由于国内生产资料市场、产权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公允价值难以真正体现,如上市公司出于保牌、增发等原因竞相利用债务重组可以确认收益的规定变相实现利润,或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实现资产转让利得来扭亏为盈(如郑百文案等)。鉴于此,财政部对旧准则进行了修订,要求从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并规定以前会计处理与新修订准则规定不同的,应予以追溯调整。下面对新旧准则债务重组内容及会计处理方式简易地加以比较。
一、债务重组关键术语定义
(一)债务重组定义
原准则: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两者差异:①新定义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②新定义债务重组没有将“债权人做出让步”作为一个必备的条件,即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债务重组日的确定
债务重组完成日简称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具体描述为:非货币性资产抵偿的债务重组日是指办妥有关资产转让手续的日期;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日是指办妥股权转让手续的日期。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500万元,到期日2002年12日31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按期偿还,2003年6月1日经协商并签订协议,乙企业同意甲企业将所欠债务转为资本。2003年6月30日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本例债务重组日为甲企业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的日期,即2003年6月30日,并非6月1日的协议签订日。
(三)债务重组方式
①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②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③债务转为资本(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④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⑤混合重组方式(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组合)。
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改变了过去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的规定,现在的规定为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一般原则:①债权人做出的让步应计入当期损益。②债权人对债务人做出的让步,债务人计入资本公积。③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原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要求债务人考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该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同时确认非现金资产转让损益。新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原准则: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确认债务重组损失。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不发生债务重组损失。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180万元,甲企业短期内不能支付。经协商,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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