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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公司重组后债务怎么处理

商业类型:求购商
所属领域:公关/市场推广/会展
公司性质:非营利机构
公司规模:50-99人
公司地区:湖北
联系电话:17612131526-第109
法人代表:
公司网站:cjzwq.com/shgzse080f/Index.html
移动电话:17612131526-第109
邮编:27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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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中国大陆(上海金山区)
描述:

一、公司重组原来的债务怎么办

一般情况下,在公司破产重组后,可通过以下三种方法处理债务:

1、债务转移。负债企业的债务转移,对于债权人就是债权转让;

2、债务抵销。如果双方的债务不对等,还没有抵销的剩余债务,债务人仍要清偿;

3、减免债务。减免债务这种债务重组方式通常是企业资不抵债时常用的方法。
法律分析
看具体情况来判定:其

一、如果只是收购公司的资产,不需要承担被收购公司债务,仍然由原公司承担该债务。其

二、如果是收购全部股权,应当承担被收购公司原有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企业被重组后的债务的处理方式如下: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形成决议。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七条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一)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三)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五)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六)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公司重组后对债务怎么处理

公司重组后债务的偿还要看公司重组的具体方式。如果只是收购了公司的资产,则是不需要承担被收购公司之前的债务的,如果是收购了公司的全部的股权,则应该依法承担该公司原来的债务。但是无论是用哪种方式进行公司重组,该公司先前的债权债务是不会消失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三、破产重整后新发现的债务怎么处理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破产重整后新发现的债务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破产重整后新发现的债务的处理方式是,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其权利。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来获得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律师补充: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法律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 ?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九十四条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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